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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执行。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 比,新版的变动较大,设计师和工程师们必须注意了! 新版《建规》合并了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 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同时,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并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不仅如此,新《建规》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还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补充了利用有顶 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 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二、外保温系统的5个关注点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注释: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 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尽量选用A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3.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保温材料时,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 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 小时。 5.在保温系统中每层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 毫米且燃烧性 能为 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 毫米,其它层不应小于5 毫米。 三、独设的“灭火救援设施”专章,补充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供消防人员救援进入的窗口等内容 分区不应少于1台,并对消防电梯的技术指标等提出要求; 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 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 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 2)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 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和场地的总长 度要符合规范规定。 3)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 度分别不应小于20 米和10 米,其他高层建筑,操作场地的 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 米和10 4)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其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米,间距不宜大于20 米,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 个,窗口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篇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版 1.0.1为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证建筑内部装修工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 火施工与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 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 1.0.3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应按装修材 料种类划分为纺织织物子分部装修工程、木质材料子分部装 修工程、高分子合成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复合材料子分部 装修工程及其他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1.0.4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除执行本规 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简称装修施工)应按照 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2.0.2装修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管 理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 的要求填写有关记 2.0.3装修施工前,应对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 技术交底。 2.0.4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应完好,并应核查其燃烧 性能或耐火极限、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 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核查、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 2.0.5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 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 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 2.0.6装修施工过程中,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 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2.0.7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对各装修部位的施工过程作详 细记录。记录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 的要求。 2.0.8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 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 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 2.0.9 装修 施工过程中,应分阶段对所选用的防火装修材料按本规范的 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对隐蔽工程的施工,应在施工过程中及 完工后进行抽样检验。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 的施工,应在相应的施工作业完成后进行抽样检验。 3.0.1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纺织织物可分为天然纤维织 物和合成纤维织物。 3.0.2 纺织织物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 和记录: 现场对纺织织物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0.3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B1、B2级纺织织物; 3.0.4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m2检验燃烧性 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m2 检验燃烧性能。 3.0.5纺织织物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0.6现场进行阻燃施工时,应检查阻燃剂的用量、适用 范围、操作方法。阻燃施工过程中,应使用计量合格的称量 器具,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阻燃剂必须完 全浸透织物纤维,阻燃剂干含量应符合检验报告或说明书的 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来自:小龙 文档 网:防火隔板规范)。 3.0.7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多层纺织织物,应逐层进行阻 燃处理。 3.0.8纺织织物进行阻燃处理过程中,应保持施工区段的 洁净;现场处理的纺织织物不应受污染。 3.0.9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外观、颜色、手感等应无明 显异常。 4.0.1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木质材料可分为天然木材和 人造板材。 4.0.2木质材料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木质材料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抽样检验报告; 现场对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0.3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B1级木质材料; 4.0.4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每种取4m2检验燃烧性 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1级木质材料,每种取 4m2 检验 4.0.5木质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0.6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前,表面不得涂刷油漆。 4.0.7木质材料在进行阻燃处理时,木质材料含水率不应 大于12%。 4.0.8现场进行阻燃施工时,应检查阻燃剂的用量、适用 范围、操作方法。阻燃施工过程中,应使用计量合格的称量 器具,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 4.0.9木质材料涂刷或浸渍阻燃剂时,应对木质材料所有 表面都进行涂刷或浸渍, 涂刷或浸渍后的木材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检验报告或说明书的要求。 4.0.10木质材料表面粘贴装饰表面或阻燃饰面时,应先 对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 记录。 4.0.11木质材料表面进行防火涂料处理时,应对木质材 料的所有表面进行均匀涂刷,且不应少于2次,第二次涂刷 应在次涂层表面干后进行;涂刷防火涂料用量不应少于 500g/m2。 4.0.12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保持施工区段的洁净, 现场处理的木质材料不应受污染。 4.0.13木质材料在涂刷防火涂料前应清理表面,且表面 不应有水、灰尘或油污。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14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表面应无明显返潮及颜色 异常变化。 5.0.1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高分子合成材料可分为塑料、 橡胶及橡塑材料。 5.0.2 高分子合成材料施工应检查下列 文件和记录: 高分子合成材料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抽样检验报告; 现场对泡沫塑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0.3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0 B1、B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 5.0.4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每种 取0.1m3 检验燃烧性能。 5.0.5高分子合成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5.0.6B1、B2 级高分子合成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5.0.7对具有贯穿孑L 的泡沫塑料进行阻燃处理时,应检 查阻燃剂的用量、适用范围、操作方法。阻燃施工过程中, 应使用计量合格的称量器具,并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 工。必须使泡沫塑料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干含量应符合检 验报告或说明书的要求。 5.0.8顶棚内采用泡沫塑料时,应涂刷防火涂料。防火涂 料宜选用耐火极限大于 30min 的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 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湿涂覆比值应大于 500g/m2。涂刷 应均匀,且涂刷不应少于2 5.0.9塑料电工套管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B2级塑料电工套管不得明敷; 11 B1级塑料电工套管明敷时,应明敷在A 级材料表面; 塑料电工套管穿过B1级以下(含B1 级)的装修材料时, 应采用A 级材料或防火 5.0.10对具有贯穿孔的泡沫塑料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保 持施工区段的洁净,避免其他工种施工。 5.0.11泡沫塑料经阻燃处理后,不应降低其使用功能, 表面不应出现明显的盐析、返潮和变硬等现象。 5.0.12泡沫塑料进行阻燃处理过程中,应保持施工区段 的洁净;现场处理的泡沫塑料不应受污染。 6.0.1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复合材料,可包括不同种类材 料按不同方式组合而成的 在“建筑构造”专章中。根据建筑墙体构造情况,分别对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护层厚度,防火隔离带,以及外窗 耐火完整性等做出规定。如, 12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 27 米,但不大于 100 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 性能不应低于B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 米时,保温材料 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建筑高度大于24米,但不大于50 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 性能不应低于B1 建筑高度不大于24 米时,保温材料 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除采用B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的公共建 筑或采用B1 级保温 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7 米的住宅建 13 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小时。 保温系统中每层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毫米且燃烧性能为A 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 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 毫米, 其它层不应小于5 毫米。 建筑高度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 筑高度大于32 于10米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平方米的其他地下或半地 下建筑(室)。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 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 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14 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 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 米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 度分别不应小于20 米和10 米,其他高层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 米和10 米,间距不宜大于20 米,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 个,窗口位置应与消防车登 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易于 识别的明显标志; 消防设施应设置在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防护措施,户外广告牌不应遮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商店. 及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等场所.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5 单罐容量大于1000立方米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 沫灭火系统, 罐壁高度小于 米或容量不大于200 立方米 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 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 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 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 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将楼板耐火极限 1.5小时提高到 小时,并规定防火间距不能因采取了防火措施而减少; 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16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 置明显的指示标志。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 或气体管道,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 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 平方 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 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增加了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平米的老年人建筑设置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 大型、中型幼儿园和老年人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 要求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 小时。 超过27 米为高层住宅建筑, 其中,超过 54 米为一类 高层建筑, 不超过54 米的为二类高层建筑; 完善了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配置、商业服务网点等相关内容: 在住宅建筑耐火极限和消防车道设置等方 面与《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内容相协调; 时提高到2小时; 规定超过100 米的住宅建筑设置避难层,超过54 对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中剪刀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设置、住宅户门可以开向前室的数量及防火等级提出了要求; 对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户内如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出了规定等。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规范有关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 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 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 18 规范有关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 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规范对储存物规定的条件时,储存区的防火分区允许 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允许占地面积,可按规范 表的规定增加3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 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 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 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平米;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小时。 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实体墙;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 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 蔓延的措施; 19 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 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 宜均匀布置;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米,顶棚应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 常开式的排烟口,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 自动开启;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米设置消火栓,并 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 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 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 米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 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 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 0.8 米;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 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 低于 时,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 小时。 20 出外墙不小于0.6米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 规定了防火卷帘占总防火分隔宽度的比例,以及第二安全出口占总疏散宽度的比例。如, 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米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 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 米;防火卷帘应具 有火灾时能靠自重下落的功能。 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 区进行分隔;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防火分区,直通 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 平米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 个;该防火分 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规范有关 条款计算所 需疏散总净宽度的 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 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规范有关条款计算所需疏 散总净宽度。 21 充了高层建筑与工业建筑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等要求; 明确了住宅与非住宅一体建筑防火设计原 则和方法; 调整了一些场所防火门的等级要求; 按照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有关确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原则要 对规范条文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共确定了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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