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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桥架_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

时间:2022/9/17 19:38:06 点击:

  暖通专业消防指引的内容包含防烟排烟系统设计与土建相关问题、防烟系统、排烟系统、系统控制和其他问题五部分。

  指引中常用的规范、标准为引用方便,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正文简称《建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正文简称《汽车库防火规范》)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正文简称《建筑防排烟标准》)表采用黑体字提出问题,宋体字提供解答的形式表达。

  《建筑防排烟标准》属于全专业规范,哪个专业违反相关的条文则应提在相应的专业。

  1 各设计单位的建筑、电气及暖通专业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相关设计图纸应由各专业会签,确保建筑工程的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到位。

  2 对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间等场所,应分别在建筑及暖通专业的平面图中标注出可开启外窗或门洞的面积

  3 对于《建筑防排烟标准》中要求设置固定窗或可熔性采光带(窗)的场所及部位,应在建筑专业平面图中标注该场所及部位的地面面积、固定窗或可熔性采光带(窗)的面积及设置高度。

  4 对电动排烟窗、挡烟垂壁等,建筑、暖通专业应分别在平面图中标注排烟窗位置及有效面积、挡烟垂壁底部高度、控制方式,电气专业应对控制方式予以实施,并标注清晰。

  1.0.2《建筑防排烟标准》.0.2条:“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如何理解?

  有专业标准(规范)的按专业标准(规范)执行,但未涵盖的内容则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例如: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汽车库防火规范》的规定,排烟风管的耐火极限、排烟口、补风口的设置要求等应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

  1.0.3《建筑防排烟标准》.0.4条中的“准入制度”能否给予明确?

  同一个型号通风机或者是防火阀的各种规格都必须经过“准入”检测与批准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应选用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产品。

  1.0.4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m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1.0.4所示。

  1.0.5《建筑防排烟标准》中有可开启外窗面积、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固定窗面积,如何计算?《建规》中的消防救援窗能否代替固定窗?

  可开启外窗面积:是应用在防烟系统的自然通风系统中,其可开启外窗面积是指外窗可开启扇的(窗洞)面积,外窗的设置位置应方便直接开启。对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可开启外窗设置高度及位置可不作要求。

  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是应用在排烟系统的自然排烟系统中,其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是指可开启扇的有效排烟面积,与外窗的开窗形式和开启角度有关且应设置在储烟仓内。具体面积计算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3.5条执行。但对避难层(间)的可开启外窗设置高度可不作要求。

  固定窗面积:是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窗扇固定、平时不可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面积为可破拆部分的有效净面积消防救援窗:是指专供消防队员进入进行救援的窗口。

  1.0.6固定窗由哪个专业表示?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规范要求在顶部设置固定窗,楼梯间在内区,不靠外墙且无法通至屋面时如何设固定窗?《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4条所述房间为内部房间时,此区域的内部房间如何设置固定窗?玻璃幕墙是否可以是固定窗?《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4条、第4.4.14条,屋顶设固定窗,是否可以设在吊顶上面?

  1.0.7某丙类房,在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设计机械排烟系统,但在中间设有防火墙分开,且各自具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入口,近似于贴邻建筑。请问:是否还需要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4条的规定设置固定窗?

  1.0.8对于地下封闭楼梯间、地下防烟楼梯间、大型建筑中间不到屋顶以及没有外墙也没屋顶的楼梯间、高层建筑被避难层分段的防烟楼梯间如何满足“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的固定窗”的要求?

  2 设置固定窗、可开启外窗及开口,由建筑专业设计。条文制定的目的就是要求疏散楼梯间能尽量靠外墙设置,或楼梯间通至屋顶。

  3 防烟楼梯间在建筑的顶层,其顶部应设置1m的固定窗。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下部的楼梯间,处于交通核内,顶部无法设置固定窗,可按照建筑专业要求,交通核内的楼梯间在避难层可以不设固定窗。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57固定窗使用,但当门厅净高大于3m时,尚应在门厅外墙的上部设置不小于1m的可开启外窗。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在首层通过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1条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固定窗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体育场馆、航站楼等高大空间内受工艺制约不具靠外设置楼梯间条件时,位于高大空间内部的楼梯间可于楼梯间顶部或侧墙上部设置固定窗,固定窗开向高大空间。

  1.0.9地下一层封闭楼梯间自然通风是执行《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6条?还是第3.2.1条(强条)?即:是在首层开12m外窗呢?顶上开1.0m的外窗?采用自然通风的20m的外窗,是否包含顶部10m的外窗?

  1.0.10《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0条,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楼梯间是全部设置固定窗,还是有条件时可设置可开启外窗,满足平时通风要求?

  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如有可开启外窗,则应要求火灾时联动关闭。

  平时通风用的外窗可替代固定窗,但应设置在中庭的顶部。采用机械排烟的中庭,火灾时平时通风窗应具消防联动启闭的功能。

  1.0.12《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2条,要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排烟系统设计应分别按照50m和100m进行竖向分段。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且小于100m的公共建筑,服务于其建筑高度50m以下部分系统的排烟风机,可否设置于屋面?

  还是必须设置于中部的设机房?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工业建筑是否需要分段设置排烟系统?可以设置于屋面,并非必须设置于中部的设机房。应复核风机的风压,并且50m以上的排烟管道应设在独立管井内。

  1.0.13工业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兩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民用建筑也有轻钢屋顶、网架屋顶,是否可执行?风机设置于专用机房内如何把握?

  是否可以用玻璃钢雨棚之类遮挡,不设置单独机房?民用建筑为轻钢屋顶、网架屋顶等无法设置专用机房时,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但应满足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对于高铁站地下空间、人防商城等有景观要求的场所确无法设置专用机房时,风机可设在半室外空间等围护结构满足防护和检修要求的位置。

  1.0.14《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5条排烟风机要求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结合第6.5.2条,加压送风机两侧是否也需要600mm的检修空间?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在满足《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3、3.2.1条要求时,采用“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1.0.16建筑高度大于54m,不大于100m的住宅,按照《建规》规定需要设置避难房间,其设计是否要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1.0.17《建筑防排烟标准》中的第3.3.10条:果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第3.3.12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这两条的规定是否冲突?

  避难层(间)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2条执行,其余情况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0条执行。

  1.0.18医院避难间的面积25m左右,且往往只有一面外墙,很难在不同朝向开不小于2m的外窗。请问: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这种避难间都只能设机械加压送风?

  1.0.19地下部分的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能否采用窗井的办法自然通风?或建筑不定义为风井,定义为下沉庭院是否可以满足要求?窗井尺寸如何确定?

  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前室满足规范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但每层窗井均宜独立设置,合用时,通风有效面积不小于各层前室要求开窗面积之和。地下三层及以下前室,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如上部敞开空间在储烟仓以内时,可开启部分可计入自然排烟口面积。

  1.0.21楼梯间自然通风,合用前室加压送风,前室送风口设置于侧墙、风口顶贴板下或者梁下,是否可以?

  当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前室送风口可设置于侧墙顶部或楼板顶部,不便于直接开启时,应在距地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此时前室送风口不应正对或贴邻楼梯间疏散门,也不应被门遮挡。当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前室加压送风口不被门遮挡即可。

  1.0.22《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4条,“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允许面积及其长边允许长度”中长度的定义是什么?走廊宽度大于25m或者局部大于25m时,走廊允许长边的长度是否需要严格执行《建筑防排烟标准》表4.2.4中数据?

  对于矩形、L形、多边形等形状的房间,一个防烟分区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4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允许长度;对于圆形且为个防烟分区的房间,其直径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允许长度。对于走道(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是指任意两点之间的沿程距离。

  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当其局部变宽(该局部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1/4,变宽的宽度不超过6m)时,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45m;对于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3.0m的走道,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

  中庭定义:贯通三层及三层以上、对边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小投影面积大于100m的室内空间

  注:当上述室内空间,二层及以上楼层的贯通空间与周围场所采用固定防火分隔(防火墙、满足防火要求的防火玻璃等)时,可按高大空间进行防排烟设计。

  1.0.24《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6条,当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这里的共用如何理解,地上地下楼梯间互通,仅在层用防火门及防火墙相隔,算不算共用?

  不共用:地上地下楼梯间共井,且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无连通门的情况。

  共用:地上地下楼梯间共井,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分隔,且在此分隔墙上有防火门的情况。

  1.0.25《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7条及第4.4.7条要求防排烟管道不应采用土建风管;对于加压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和排烟风机的压出段,对送风或排烟的效果影响较小,是否可以采用土建风道?车库非人防区域风井是否需要內衬铁皮风管。采用土建风道时,土建风道尺寸比内衬风管大多少比较合理?

  防烟排烟风管的主要工作段(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后的压出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风道)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非主要工作段(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前的吸入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只能仅限于地下室的室外通风竖井中(含局部水平转换井),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应保证土建风道光滑、密闭不漏风,且应复核士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补风杋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其余场所均应采用风管或内衬风管的土建风道。

  1.0.26《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8条竖向设置的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能否共用连通室外的取风管?主楼机械加压送风的进风井和车库的补风井出地面地方能否共用?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均从室外取风,发生火灾时从管道外部受到烟火侵袭的概率低,可以共用管道。主楼机械加压送风的进风井和车库的补风的进风井可以共用。(要考虑风压、风速、风量是否满足要求)

  1.0.27《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1条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进风囗和排烟口在避开人员密集场所的情况下,风口底部距地高度如何要求(目前做法不统一)?

  进风口和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规定。进风口底部宜距地不小于500mn;排风口与人员密集场所距离小于10m的情况下,排烟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大于10m的情况下,排烟口底部宜距地不小于500mm。

  1.0.28《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加压风机房设在室外,机房外墙设百叶,从机房吸风可否?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具体采用什么措施?送风机与排风机进出风口不在同一面时,距离要求怎么把握?

  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相同的建筑面时距离与高差要求,应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的相关规定执行(距离/高差不小于20m/6m);当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不同建筑面(建筑相对面或相邻面)时距离/高差应不小于10m/3m。

  1.0.29当房间面积大于200m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方向有何要求?

  设置在外墙时必须(或者应)采用下悬外开式,设置在屋面时必须(或者应)果用对开式或百叶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要求宜采用下悬窗/对开式/百叶式,当采用上悬窗或其62它类型时,应设置在储烟仓内,其有效开启面积按《建筑防排烟标准》及配套图集执行。

  2.0.1一层为扩大前室,直接对外开门,是否需要设置加压送风口?若需要,送风量如何计算?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首层前室(含共用前室、合用前室)有直接对外的大门,此种情况首层是否设置加压送风口?

  首层的扩大前室或扩大封闭楼梯间需要按照《建规》的规定做好防火分隔,确保安全。由于首层的扩大前室或扩大封闭楼梯间面积会较大,其机械加压送风效果难以保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口效果不佳。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防烟。但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应保留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首层扩大前室应能自然通风采光,当扩大前室净高不大于6m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建筑地面面积2%且不小于《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2条要求;当扩大前室净高大于6m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按《建筑防排烟标准》表4.6.3计算。

  不符合自然通风要求的扩大前室,应设置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按30m/(hm)计算或按通向内部门(通往走道或其它防火分区的门)漏风风速≥1.0m/s,取大值当扩大前室机械加压送风风量与其余楼层相差不大时,可与其余楼层共用加压送风系统,当相差较大时应独立设置

  2.0.2楼梯间加压送风,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这种防烟组合方式是否可以?如果可以,楼梯间风量如何计算?

  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可以釆用楼梯间送风、前室不送风的方式。可参考《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5条要求执行: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楼梯间计算送风量按楼梯间送风、前室不送风进行计算,且不小于《建筑防排烟标准》表3.4.2-3中的数值。防火桥架

  2.0.3《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4.6条,前室送风量计算中规定N1取3,前室送风系统只负担1层或2层前室的,N1值是否应按实际楼层取?地下楼梯间超过3层的N1值是否还是取1?地下楼梯间:当地下仅为车库或设用房时,N1取1;当地下具有公共用房(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层数小于3时,N1取实际楼层数量;3层及3层以上,N1取3。

  前室:当实际楼层数小于3时,N1取实际楼层数量;3层及3层以上,N1取3。

  2.0.4《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4.6条,当楼梯间自然通风,前室加压送风时,风速按公式06(A1/Ag+1)计算。这里的A1和Ag是否指所有楼层的所有疏散门的面积还是单层?对于住宅建筑,Ag每层疏散门数量是按一个计算还是按实际疏散门数量计算?

  2.0.5《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4.2条:子母门,算单扇门,还是双扇门?四个表格中风量按开启1个2.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双扇门规格不一致时,风量是否可以按门扇截面积调整?

  住宅中户门的子母门,门洞风速法计算门洞风量时可以按单扇门考虑,但计算漏风量时子母门的门缝应按实际长度计算。

  对于双扇门,当其规格与表格不一致时,应按照公式计算,由于要计算门缝漏风故不能按照面积调整。

  2.0.7楼梯为3层及以内,只设置一个送风口对着楼梯间送风,未设置井道,是否属直灌式送风,风量是否需要加大?

  2.0.8加压送风系统风机风量为计算风量的1.2倍;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消防风管、风口的选型计算采用计算风量还是风机风量?

  风机风量=计算风量×1.2,式中1.2的系数为漏风系数,仅为风机选型时的风量附加,风管及风口的设计采用计算风量。

  2.0.9地下为住宅储藏室时,地上地下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否可合用?

  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4条,当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地下为储藏室时,不可共用。

  2.0.10排烟风机是否能和其它排风风机合用机房?加压风机可否与其它送(补风机合用机房?

  排烟机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与补风机房、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机房共用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 排烟风机可与排风风机、通风空调风机合用机房,但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

  3 加压送风机可以与消防补风机合用机房,加压送风与消防补风均需从室外进风,且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5 住宅楼的地下非机动车库和储藏室,平时排风兼火灾排烟、平时送风兼火灾补风的双速或变频风机,当管道系统完全共用时,该风机房不属于合用机房,可不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5条设置自动喷水系统。

  2.0.11加压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下部,排烟风机宜设置在系统上部。如何把握?受条件所限,加压送风机可否设置在系统上部?排烟风机可否设置在系统下部?

  有条件时应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当受条件限制时,加压送风机可设置在屋顶,但应满足相关要求(如与排烟口的间距、专用机房等),避免受烟火影响。

  2.0.13泄压阀必须设吗?压差与哪些因素有关?泄压的旁通管尺寸如何确定?

  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余压值超过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压差与《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4.9条中两个公式中的参数有关;泄压旁通管的管径不大于送风主风管管径的1/2。

  2.0.14楼梯间层数较少时,可仅设置一处压力传感器。高度超过多少时,设置两处?

  按楼梯间服务的建筑高度确定压力传感器设置的数量,服务高度小于等于24m的楼梯间设置一处;其余按《建筑防排烟标准》图示执行。

  2.0.15《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条、第4.4.2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问题:“每65段高度”如何确定?

  2.0.16地上防烟楼梯间被避难层分为上下两部楼梯间(高度之和小于100m),是否可以共用一套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量按两部楼梯间的计算风量叠加)?如果不允许,依据规范条文是什么?

  独立设置,《建规》第5.5.23条(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被避难层分开的两个防烟楼梯间是各自独立的,应分别设置。

  按照《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规定的高压系统风管选取防烟、消防补风、排烟风管厚度;风管耐火极限参照07K103-2等其余规范、图集中防火风管做法和要求。

  2.0.18需每层设置避难间(住宅除外)的加压送风系统,屋面设置加压送风机,共用竖井,火灾时,开启几层的风口?

  加压送风机房内的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应接至室外百叶,也可通过集气室等方式连接

  2.0.20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分别独立设置加压送风,可否一个加压风机负担相邻两个楼梯间,另一加压送风机负担其余两个前室?可否在住宅楼地下储藏层一个加压送风机负担多个封闭楼梯间?

  2.0.21防烟楼梯间与合用前室屋面加压送风机是否都有电动风阀?《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6条: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此条是否只针对寒冷地区?

  设常开风口的防烟楼梯间,需要采用止回阀或设联动关闭的电动风阀;设有常闭风口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不设。

  2.0.22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3层及以下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其加压送风口是否可以采用常开风口?

  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3层及以下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其加压送风口可以采用常开风口,但每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直接开启风机的按钮

  2.0.23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遮挡的部位,风口与门开启有无距离要求?

  2.0.24《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8条及第4.4.8条要求竖向设置的防排烟管道要设置在土建竖井内,管道外每楼层要设置防火封堵吗?管道需要检修吗(一定要设检修吗)?

  土建井道已具有耐火极限要求,无检修门的管道与竖井之间无需再设置防火封堵。

  3.0.1《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2条,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相邻两个防烟分区,是否可以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

  3.0.2走道排烟时排烟口允许排烟量较小,排烟口数量过多,如何解决?

  对于净高小于等于3m的场所,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12条第款规定的排烟口风速(10m/s)计算确定

  3.0.3走道划分两个以上的防烟分区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是否需要单独计算?

  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单独计算,一个排烟系统负担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时,排烟风机排烟量执行《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4.1条,即“按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值计算。

  3.0.4当公共建筑仅需在地上异形走道设置自然排烟时,除在疏散长边的两端加2m外窗外,其它距离短的与之相通的走道需不需要考虑?

  3.0.5地下储藏室,储藏室面积均不大于50m,计算排烟量时是否可以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条执行?

  地下储藏室,储藏室面积均小于50m时,可通过走道排烟,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h。

  3.0.6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1条,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小排烟量均按不小于15000m/h计算吗?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房间,当单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m2时,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h;当单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m时,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h·m)计算,且不应小于15000m/h。

  3.0.7对于高大空间排烟规范规定净高大于如m场所经计算确定且不小于《建筑防排烟标准》表46.3内排烟量,在实际项目中经常碰到面积大于100m小于300m,净高很高的房间,如果按照表格中的要求排烟量感觉过大,排烟系统设计困难,请问如何取值?

  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对于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m的办公、学校、住宅、房等功能场所中的中庭(含中庭回廊),或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净高大于6m且不贯通多个楼层的门厅、仓库等高大空间,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小时确定,且不应小于00m/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白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5%

  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要设置排烟时,应满足第4.6.3.4条要求。

  当公共建筑房间面积较小,不满足《建规》第8.5.3条面积要求,但有房间满足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自然排烟窗时,可按照第4.6.3.4条要求,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h·m)计算且不小于1300m/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的走道可参照《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3条及第4.6.3.4条的规定。

  3.0.9《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4条,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hm计算且不小于1300m/h,走道排烟面积的计算是以下3种情况的哪种:1.仅走廊(回廊)面积;2.走廊(回廊)面积所有与之相连的无排烟房间面积之和;3走廊(回廊)面积+所有与之相连的无排烟房间面积中的一个房间面积?

  3.0.10建筑入口设置一个面积较小、层高大于如m的门厅,需要按中庭进行排烟系统设计吗?

  面积不大于100m、中空部位与周围不连通(上一层为实墙、防火玻璃等),且建筑入口处严禁设有可燃物时,可不按中庭进行排烟设计。

  排烟口边缘之间的小距离≮0.9Ve0.5,Ve---1个排烟口的排烟量 m3/s。

  3.0.13挡烟垂璧高度是否需要设置在储烟仓下沿以下?如果需要,挡烟垂壁高度会很高,怎么做?

  空间净高小于等于3m的走道或房间,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挡烟垂壁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即可;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即可。

  空间净高大于3m的走道或房间,按计算储烟仓高度设置,挡烟垂壁高度设置在储烟仓下沿,可采用活动式挡烟垂壁。

  3.0.14房间高度不一样(例如阶梯教室),排烟量按高度考虑,排烟风口的排烟量如何取值?

  排烟量按净高处确定;小清晰高度按人员到达的髙处确定;排烟口允许排烟量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14条公式计算,应考虑烟气温度T和排烟口下的烟层厚度db。

  3.0.15对于自动扶梯区域、室内单独楼梯(如酒店一层的大楼梯、高大空间的单独楼梯,非防烟楼梯、封闭楼梯),排烟系统如何设计?

  此类扶梯着火时不作为疏散楼梯,同时一般均有防火卷帘将其与其他室内空间隔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室内单独楼梯无防火卷帘,按规范要求应加挡烟垂壁,则此处排烟面积归为上层,无需考虑高度问题,挡烟垂壁的高度需要与周围空间排烟储烟仓的高度相一致。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5.1条和第4.6.5.2条中庭周围场所设有的排烟系统是指自然还是机械,还是全包括?中庭排烟量按照标准第4.6.5条计算。根据规范条文解释,当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时,中庭排烟量应按第4.6.5.1条计算;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时,中庭排烟量应按第4.6.5.2条计算。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5.2.4条规定: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3.0.18《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3条,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內,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顶层和走道连通的敞开楼梯间,楼梯间的窗户是否可以作为走道的自然排烟窗?

  疏散楼梯间窗户均不可作为走道自然排烟窗使用,其余非疏散楼梯间的窗户可作为走道的自然排烟窗,但应在储烟仓以内。

  3.0.19《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10条,用常开百叶风口加常闭排烟阀代替多叶排烟口,常闭排烟阀除了有火灾开启的功能,是否应该要具280℃熔断功能?如果可以具以上两种功能,排烟支管是否可仅设一个常闭排烟阀?

  当所设置的常闭排烟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时,且经过检验可满足规范所需消防功能要求,由家提供检验报告,此时可仅设一个常闭排烟阀。

  3.0.21《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3.3条中,“周围场所任一房问”,指的是《建规》第8.5.3条中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还是不论大小的所有房间?

  若是,则房间面积是否应计入“回廊”的面积?不论大小的所有房间:不计入“回廊”面积。

  3.0.22《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3.2条规定,周边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但是,对于公共建筑中地上面积在50m~100m的房间,虽然有可开启外窗但开窗有效面积不满足房间面积2%时,是否也不需要考虑排烟设计?

  不需要。按照《建规》第8.5.3.1条,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3.0.23《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1条,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是否需要划分防烟分区,设置挡烟垂壁?

  当空间净高≤9m时需要设置挡烟垂壁,空间净高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垂壁。

  3.0.24《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4条、第4.6.3.2~4条,仅对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相关场所排烟提出要求,住宅建筑其走道防烟分区及排烟设施如何设置,是否参照公共建筑的要求?

  住宅建筑防烟分区划分可参考《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4条和本《指引》.0.22条设计,住宅地下储藏室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的房间或走道的排烟量,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12.3条执行。

  3.0.25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其机械或自然排烟设施如何设置?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内、防火桥架无充电设施且与相邻场所或部位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的单个非机动车库,当其建筑面积大于50m或被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其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h·m)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000m/h;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计算确定。

  对于设有充电设施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当其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90m/(h·m)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000m/h,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3%确定。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住宅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其防烟分区的允许长度不应大于36m。

  3.0.26《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4条仅执行了《汽车库防火规范》中防烟、防火分区的面积的规定,其他如防烟分区的划分(长边)、储烟仓厚度、排烟口排烟量等均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车库的一个排烟系统多能带几个防烟分区?如果一个排烟系统带两个以上的防烟分区时,排烟量按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值计算吗?

  《建筑防排烟标准》已明示防烟分区面积划分、排烟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71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执行(汽车库防烟分区允许长边长度不宜大于60m,当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宜大于75m);储烟仓厚度、单个排烟口允许排烟量、风管耐火极限、补风系统及机房设置等要求均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

  每个防烟分区宜单独设排烟风机,当一个排烟系统带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时,排烟量按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值计算

  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6.1.5条,一个防火单元面积不超过1000m。建筑专业按照防火单元划分时,按每个防火单元设计排烟系统。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4条中所谓“相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或均小于或等于6m;所谓“不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6m。

  倘若可以,那么一个防烟分区出现不同净高时如何计算排烟量?分别计算叠加可否?可以划分为同一防烟分区,排烟量按不利计算,无需叠加

  3.0.30地下室是否可以使用窗井进行自然排烟?自然排烟是否还需要考虑补风?地下室是否可采用窗井自然补风?

  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满足《建筑防排烟标准》自然排烟要求时可采用窗井自然排烟,但每层窗井(排烟井和补风井)均应独立设置;

  地下三层及以下,仅限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布置且满足《建筑防排烟标准》自然排烟要求的情况时可采用自然排烟。

  当釆用窗井进行自然补风时,补风窗井面积、补风口位置、风速及自然补风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应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规定。

  3.0.31《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3.2条,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上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此类建筑净高较小时,执行难度较大,如何解决?

  第4.3.4条,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不符合对边设置要求时,应如何考虑?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近的自然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米,具有普遍性。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当自然排烟窗不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3.4.1条设置时,其防烟分区内任点与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排烟窗(口)应设置于储烟仓内。

  采用自然排烟时,需要考虑补风,补风系统设置应满足《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节要求,补风口应设置在室内1/2高度以下,且不高于10m。

  3.0.32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空间净高大于6m场所,在《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条中表4.6.3给出了一个自然排烟窗(口)面积的计算方法,而在第4.6.15条中又给出了一个计算公式4.6.15。请问:二者的关系是什么?是否是适用于不同场合?假如此两条的概念一致,计算结果不一致如何定夺?

  3.0.33《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5条中规定,中庭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量不应于107000m/h,自然排烟时应按照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面积,经计算为5945m。而条文解释为25m的有效开窗面积。请问:条文与说明是否存在矛盾?

  3.0.34《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3.6条,“自然排烟窗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装置”。问题:1)手动开启装置一定是指机械式的装置吗?2)自动开启装置具体指什么装置?

  机械操作机构(拉杅、按钮)、电动操作杋构、气动操作机构均属手动开启装置通过烟感、温感探测装置联动启动或温度释放装置启动的排烟窗,都属于自动开启装置。

  3.0.35《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1条规定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则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风机排出段能否合用竖井和风管?

  对于地上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不论其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当地上无窗房间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也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通过相连的走道进行补风。

  对于地下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或房间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通过相连的走道进行补风,但补风走道应有可靠的进风设施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3.0.37机械排烟系统设计计算中,在对风口规格选用和风管断面尺寸设计时,是按照排烟系统设计风量还是计算风量?是否可以认为“设计风量”只是用于风机的选择计算?

  风机风量=计算风量×1.2,式中1.2的系数为漏风系数,仅为风机选型时的风量附加,风管及风口的设计采用计算风量。

  3.0.38对使用层高有要求的房,必须设置电动活动式挡烟垂壁才能满足《建筑防排烟标准》要求。对于房不设置吊顶,并且管道需要从挡烟垂壁上方穿过的情况下,电动挡烟垂壁该如何设置?

  3.0.39不同的防火分区的室外排烟口和室外补风口,其间距是否需要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的规定执行?

  3.0.40对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8.2.1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对于这条规范并未提到地上车库、地上单层或多层车库的排烟问题。那么地上单层的车库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条文说明8.2.1 本条对危险性较大的汽车库、修车库进行了统一的排烟要求。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和地上单层汽车库、修车库,其汽车坡道可直接排烟,且不大于一个防烟分区,故可不设排烟系统。但汽车库、修车库内远点至汽车坡道口不应大于30m,否则自然排烟效果不好。防火桥架对于敞开式汽车库四周外墙敞开面积达到一定比例,本身就可以满足自然排烟效果。但是,对于面积比较大的敞开式汽车库,应该整个汽车库都满足自然排烟条件,否则应该考虑排烟系统。汽车库一旦发生火灾,会产生大量的烟气,而且有些烟气含有一定的毒性,如果不能迅速排出室外,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也给消防员进入地下扑救带来困难。根据对目前国内地下汽车库的调查,一些规模较大的汽车库都设有独立的排烟系统,而一些中、小型汽车库,一般均与地下汽车库内的通风系统组合设置。平时作为排风排气使用,一旦发生火灾,转换为排烟使用。当采用排烟、排风组合系统时,其风机应采用离心风机或耐高温的轴流风机,确保风机能在280℃时连续工作30min,并具有在高于280℃时风机能自行停止的技术措施。排风风管的材料应为不燃材料。由于排气口要求设置在建筑的下部,而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因此各自的风口应上、下分开设置,确保火灾时能及时进行排烟。大、中型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一旦发生火灾,将会产生大量烟气,为保障人员疏散,并为扑救火灾创造条件,需要及时有效地将烟气排出室外,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4.0.1《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6条,“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行”,《建筑防排烟标准》第5.2.2条“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是否理解为各排烟支路上的排烟防火阀也需联动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4.0.2《建筑防排烟标准》第5.1.2.4条,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送风机应能自动启动。《建筑防排烟标准》第5.2.2.4条,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这里的自动启动是指通过消防报警系统实现,还是需要单独拉线实现?

  4.0.3《建筑防排烟标准》第5.2.2.4条,“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风机自动启动”,是否是指排烟系统中一定要设置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第5款排烟防火阀280度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此处的排烟防火阀是指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还是排烟系统中任一排烟防火阀?

  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须设置常闭排烟阀或常闭排烟口,排烟系统仅担负一个防烟分区的可不受此限制,但应设置风机的现场手动启动信号按钮。排烟风机、补风机采用就地手动启动、消防控制室远程启动、消防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功能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的排烟防火阀为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

  4.0.4防排烟系统的联动动作和自动动作的控制措施是否不需要再通过消防控制室来执行?只是将各种“动作”的结果和状态反馈信号给消防控制中心?

  仍需要和消防控制室有信号来往,同时将各种“动作的结果和状态反馈信号给消防控制中心。通过温度释放启动的排烟窗,宜将各种“动作的结果和状态反馈信号给消防控制中心。

  4.0.5《建筑防排烟标准》对防烟系统划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送风系统,对排烟系统划分为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然而,对于补风系统的形式没有进行表述。请问:补风系统是否是也分为自然补风和机械补风?倘若是,则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5.5条的规定,对于手动可开启外窗的补风设施也要“联动控制”吗?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5.3条,明确补风系统分为自然进风和机械送风方式。自然补风(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补风(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1.5m的手动开启装置或自动开启设施,当设置自动开启设施时,应与排烟系统联动。

  4.0.6加压送风机、排烟机、补风机现场手动启动装置是否应设置在机房外?

  5.0.1根据《建规》第9.32祭,房內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请问民用建筑中,厨房、锅炉房事故排风管道是否属于此范围,不可穿越防火分区、防火墙?

  如按此考虑,厨房、锅炉房事故排风管道难以布置。民用建筑中厨房、锅炉房等事故排风管道不属于此范围。

  5.0.2通风(空调〕风管、排烟风管是否允许穿越建筑內前室(合用前室)、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需要采取什么措施?

  建筑高度大于250m时,排烟风管不可以穿过楼梯间、(合用)前室;通风(空调)风管必须穿越时,应设置土建夹层。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50m时,当风管必须穿越时,应设置土建夹层或风管设置耐火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墙体耐火极限,穿越防火墙应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

  5.0.3暖通机房、设房、电梯机房等外墙上的排(进)风囗是否需要设置防火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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